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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05-26
市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
  来源:局办 编辑:伟媛 点击:1128   

事项名称:市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

一、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2、《吉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字[1999]24号)。

二、申请条件: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三、办理材料:1、延长退(离)休年龄申请1份;2、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4份);3、高级专家本人档案及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4、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地点:公园东路14号

五、办理时间:即办

六、联系电话:0436-3293260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市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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