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一、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二、申请条件: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地点:公园东路14号
五、办理时间:即办
六、联系电话:0436-3293260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