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一、设定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4]503号);3、《吉林省劳动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吉劳安字[1995]3号)。
二、申请条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办理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一份;5、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以上材料需要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办理地点:公园东路14号
五、办理时间:即办
六、联系电话:0436-3293260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