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一、设定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66号令
二、申请条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一)要求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任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三、办理材料:1、企业章程;2、企业法人证明; 3、验资证明。
四、办理地点:公园东路14号
五、办理时间:即办
六、联系电话:0436-3293260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