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3、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公告。
二、申请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四、办理地点:公园东路14号
五、办理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六、联系电话:0436-3293260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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