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一、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二、申请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办理材料: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条件并填写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医疗机构资格评审证书复印件;
4.提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提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服务量及可承担医保服务能力资料;
6.提供医疗机构人员名册及其资质证明和用工合同复印件;
7.提供医疗机构平面图;
8.提供医疗机构药品品种清单;
9.提供药监和物价监督部门的证明材料;
10.市人社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白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审批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即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场所使用权或租赁权剩余2年以上;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零售价格明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收费专用章印模及药师业务签名字样;
7.药监、物价、卫生部门监督检查审查合格的证明;
8.药店负责人、药品管理负责人、药品购销人员、药师、财务人员和店员的名单、联系电话;
9、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情况和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销售人员、微机操作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参加社会保险近期的缴费清单,经过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公园东路14号
五、办理时间:法定6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六、联系电话:0436-3293260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
1、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