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42号)。4、《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
二、申请条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办理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资料
四、办理地点:中兴东大路2-21号市人社局215室
五、办理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联系电话:3209618
七:办理流程: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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