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42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
二、申请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三、办理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中兴东大路2-21号市人社局215室
五、办理时间:受理之日起60日内,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延长30日
六、联系电话:3209618
七:办理流程:
八、是否收费:零收费
九、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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