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5〕13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二、督查内容
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人社部文件情况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各地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三、督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督查时间
2015年10月。
五、督查步骤
本次督查分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总结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22日至10月26日)。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按照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督查活动要求,部署开展本地、本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27日至31日)。市人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赴有关地区和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进行抽查,省人社厅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底)。市人社局将汇总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情况,并向省人社厅报送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此次督查活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要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此次督查活动的认识。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对照国务院、人社部文件要求,自查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能隶属关系,对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辖的企业、协会、学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有关活动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察)、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摸清本地区内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在本地的落实情况。
(四)各地、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要在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并填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2)。请各地、各部门于10月26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含电子版)上报市人社局。
邮寄地址: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邮政编码: 137000
联 系 人: 胡春艳
联系电话: 0436—3209600(传真)
附件:1、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附件:2、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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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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