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文件,现将《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这一惠民政策贯彻好、宣传好。宣传贯彻《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政策:
一、下列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
1.退休参保职工中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
2.在职参保职工中因公在外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长期驻外人员;
3.因需到异地生育(含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参保人员;
4.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转诊”参保人员;
5.因急、危、重症需要就近到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参保人员。
二、下列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异地取得当地居住证,非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办理居民医保长期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
2.不符合转院病种范围但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的,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按转入定点服务机构的级别,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3. 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4. 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
异地就医人员存在多种医疗保险基金降低支付比例情形时,降低的支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叠加计算。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指定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结算,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急诊自就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转诊应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生效;异地生育人员自经办机构审核异地生育申请通过之日起异地生育待遇生效;长期异地就医自经办机构审核异地就医申请通过之日起待遇生效。
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内容请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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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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