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监督全市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核准工作,监管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监管内容
《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和《鉴定人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是否一致;
三、监管方式
书面审核。
四、 监管措施
五、监管程序
由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工考中心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分管领导和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中心印章,由职业能力建设科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职业技能鉴定专项钢印,分别由鉴定中心和工考中心发放证书到个人。
六、违规处理
对发现《鉴定合格表名册》、《登记表》与证书打印信息不符的,不予验印。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监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工作,监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工作的审批;
(二)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监管方式
自查、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一)年度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二)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研究制定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四)不定期进行暗访。不定期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暗访,重点监督违规收费等行为。
(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了解办学状况。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人员等相关工作。
(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
六、违规处理
依据《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二)违规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依法予以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转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监管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范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监管方式
自查、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人员等相关工作。
(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
六、违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第八十九、第九十条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工作,监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经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二)擅自分立、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发布虚假供求信息,骗取钱财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三、监管方式
自查、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一)年度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每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年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二)不定期进行暗访。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暗访,重点监督无证经营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三)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了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人员等相关工作。
(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
六、违规处理
依据《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二)违规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依法予以整改。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转当地公安、工商部门查处。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来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工作的监督,监管用人单位聘用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用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聘用港澳台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监管方式
日常监察、联合执法、走访、年检。
四、监管措施
(一)对拟聘用港澳台人员进行面谈、询问;
(二)适时走访用人单位核实聘用相关信息;
(三)会同市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港澳台人员就业是否合法现象进行联合执法;
五、监管程序
(一)通过用人单位联系与港澳台人员面谈,接受询问;
(二)适时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发放办事指南及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开展年检工作,在收到年检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对不再具备就业条件的,收回并注销就业证;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六、违规处理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3、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来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监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用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范围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为外国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外国人工作单位、工作地点、任职岗位等是否与就业证所注明信息一致;
(三)就业证是否有效;
(四)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五)任何形式的逃脱监管、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日常监察、联合执法、走访、年检。
四、监管措施
(一)对拟聘用外国人进行面谈、询问;
(二)适时走访用人单位核实聘用相关信息;
(三)会同市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外国人就业是否合法现象进行联合执法;(四)对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已满一年的外国人,必须在期满前六十天内到发证机
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五、监管程序
(一)通过用人单位联系与外国人面谈,接受询问;
(二)适时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发放办事指南及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开展年检工作,在收到年检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对不再具备就业条件的,收回并注销就业证;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六、违规处理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章罚则,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二)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 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 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 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三)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 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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