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制定的背景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统一规范了参保缴费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予以贯彻落实。
2、人社部发[2016]132号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吉政发[2017]36号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答:36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参保缴费相关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4、《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该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是否可以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7、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而存在社会保险争议的,职工应如何参保缴费?
答:因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争议,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可以按规定补缴。
8、2018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是否需要按年度连续缴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新政策实施后,各类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照年度连续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进行补缴。
9、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8年1月1日以后因个人就业和家庭经济收入等原因,当年确无能力连续缴费,但本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2018年1月1日以后,由于个人就业和家庭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力缴费,个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可以暂缓缴费。
10、2018年1月1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提交缓缴申请可以缓缴多长时间?
答:最长可以缓缴3年。
11、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连续申请缓缴?
答:已经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在缓缴期未结束(包括缓缴到期和提前缴费两种情况)前,不能再次申请缓缴。
12、缓缴期满后,参保人仍未缴纳缓缴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将如何处理?
答:缓缴期结束,参保人仍未缴纳的,视为个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缴费年度的缴费权益。对中断的缴纳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业务,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计为缴费年限。
13、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2018年1月1日以前中断缴费的,是否可以补缴,如何补缴?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2018年1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继续按照《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规定执行。即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符合《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7号)规定条件人员,仍可按中断缴费期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14、补缴2018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是否可以跨统筹地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补缴的年限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提供以上文书的,补缴的年限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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