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按照规定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以及人社部有关政策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所在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调整范围;二是存在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三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四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而经营的单位所雇用的人员,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所雇用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受伤害者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雇用方给予一次性赔偿,拒不给付赔偿的,由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三)工伤认定的特点
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伤认定由申请而启动,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主动启动认定程序。
2、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认定为工伤的数量没有限制,只要符合认定条件都可以认定(含视同)工伤。
4、工伤认定结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义务人(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已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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