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出规定,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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