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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8-03-22
工伤认定的程序
  来源:工伤科 编辑:管理员 点击:211   

(一)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规定,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才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②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二)工伤认定受理

1、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笼统的讲,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的,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为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2、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于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的材料不完整的(包括补证后);二是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三是超过规定申请时效的。

3、受理后的调查核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伤认定决定

    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做了具体规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可自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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