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失业状态、年龄因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五)大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九)失地农民。
2、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6、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资格、公示等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3、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确认工作,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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