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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8-03-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指导意见
白政发{2017}9号
  来源:局办 编辑:管理员 点击:23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备条件和优质服务,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通过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和健全创业服务,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市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局面。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体系、培训体系和孵化体系,不断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持续扩大、提高和提升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层次,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和大学生勇于创业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

  (1)凡在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和特色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内创新的大学生,有3年以上技术研发、创意设计工作经历,且近3年来取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且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的大学生或者创办小微企业,且企业有良好成长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于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于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以上补贴(奖励)不可兼得。资金在当地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提高优秀自主创业大学生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对于优秀的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积极推荐评选“白城十大杰出青年”、“白城好青年”、“三八红旗手”、“ 白城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将创业事迹在官方网站、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给予优秀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60—100平方米周转住房(根据创业的规模提供);优秀创业大学生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入园(入学),可根据大学生的意愿选择学校;优秀创业大学生的配偶就业要给予优先安排,属于公务员身份调入本市的,根据创业者意愿可安排到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可安排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由人社局、住建局、编办、教育局、团市委、妇联负责)

  3.放宽市场准入。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改商用”。稳步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4.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凡有创新创业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在创业地申请3年期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创业带头人,按人均2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中型企业及贷款额度超出200万元的部分,中央不再给予贴息扶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白城支行负责)

  5.拓宽大学生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市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6.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额度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告”(2014第2号)有关规定办理。(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7.鼓励大学生返乡创新创业。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对其创业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立项和资金支持。(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8.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设立白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研究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可利用白城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9.落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毕业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由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二)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10.以高校为主体,合理利用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11.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标准化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年见习人数达30人以上,县(市)要建设高标准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年见习人数达到10人以上。并对入驻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大学生按照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见习补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2.鼓励培训机构对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13.针对大学生创业群体建设高标准、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吉林省级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创业桌椅、电脑、网络、仓储、物流等服务,真正实现大学生创业的“零门槛、零风险”。指导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立一个大学生创业园1个(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商务局、团市委负责)

(四)加强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大学生信息库建设

14.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选取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进入项目库。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通过创业大赛、人才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征集创业项目;项目库内的创业项目可通过创业产品展示、网上项目展示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创业项目推介交流会等方式免费向大学生推荐。建立创业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大学生创业动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跟踪服务。(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市发改委负责)

(五)开展白城市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与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活动

  15.举办白城市青年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举办大赛,激发青年创业热情,展示青年创业风采,支持青年创业实践,建立服务青年创新创业的持续机制,搭建人才、项目、资本与政策的对接平台。大赛设三个行业赛和一个专项赛。行业赛分为“新能源及高端装备制造类”、“生活服务类”和“综合类”;专项赛为“返乡毕业生创新创业大赛”。各类别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金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市财政局负责)

  16.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评选活动。全市评选青年创新创业典型10名。将其创业项目纳入项目库作重点推荐,利用“白城市公共人才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和媒体对其创业事迹予以重点宣传。(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六)加强白城市公共人才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7.积极推动“互联网+人社”发展,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对“白城市公共人才创业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升级,增加创业网上报名、产品网上预定、手机版网站、微信发布创业信息等功能。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18.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级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潘广明兼任。成员单位有人社、财政、工信、教育、科技、工商、团委、国税、地税、商务、广电、白城日报社、人民银行白城支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等部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19.强化示范带动。充分利用《白城日报》、白城电视台、《白城政府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创业创新成功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激发创业创新激情,着力营造尊重创业创新、参与创业创新、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

  20.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创新创业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创新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

此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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