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障PSAM卡的管理,完善社会保障PSAM卡的申领、变更、注销、备案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安全应用,现将《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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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
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38号)和《吉林省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及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密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卡”),是指白城市社会保障卡系统中用于社会保障卡与读卡终端相互认证的安全访问模块,是社会保障卡的密钥载体,是社会保障卡系统安全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领PSAM卡的业务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以及PSAM卡应用拓展领域的相关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PSAM卡为精密电子设备,日常使用时内嵌、封闭于社会保障卡终端设备内部的卡槽当中,各使用机构应避免猛烈撞击、高温、高湿、高空跌落等有可能造成PSAM卡的损坏行为。
第五条 PSAM卡主管部门为bt365手机客户端。bt365手机客户端指定局信息中心负责PSAM卡日常管理,具体负责PSAM卡申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PSAM卡使用机构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使用保密柜存放并配备专人保管,详细记录PSAM卡的相关信息,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防止PSAM卡的丢失和非法使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调试和接入工作,并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领使用
第七条 PSAM卡使用机构在申领PSAM卡时,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使用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按要求填写《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表》,待资料审核通过以及PSAM卡费用缴纳后(使用机构需支付相关费用自行购买),获得信息查询、定点机构、经办机构等相应权限的PSAM卡。
(二)使用机构将填报好的资料报给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给当地人社局信息中心,当地人社局信息中心定期汇总报给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备案(详情由当地人社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第八条 使用机构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PSAM卡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PSAM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本单位所需PSAM卡申领、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负责PSAM卡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规范PSAM卡的使用,禁止转让、挪用、伪造等行为的发生;
(四)对PSAM卡的安全负责,防止丢失、人为破坏;
(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PSAM卡实行专卡专用,使用机构申领的PSAM卡只允许在本单位使用,禁止一切转让、挪用、伪造等行为。一旦发现使用机构存在上述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PSAM卡作停用注销处理。
第四章 变更注销
第十条 PSAM卡在使用过程中,若《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表》中的信息发生变更,使用机构需及时向局信息中心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PSAM卡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需更换的,使用机构需将损坏的PSAM卡交回局信息中心,并填写《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变更和注销表》进行注销和更换备案。
第十二条 PSAM卡丢失后,使用机构应及时向局信息中心上报丢失情况说明,经局信息中心同意后,填写《白城市社会保障PSAM卡变更注销表》进行注销和补办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局信息中心收回并注销其PSAM卡:
(一)使用机构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将PSAM卡交回局信息中心;
(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违规使用PSAM卡的,取消其PSAM卡使用权,并收回PSAM卡;
(三)因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使用PSAM卡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PSAM卡申领、信息变更、报备、更换、注销等工作,使用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如主观故意将PSAM卡、PSAM卡监控设备转让或转移到其他设备上使用,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恢复原样。对于违反规定三次的使用机构,主管部门将永久取消其PSAM卡使用资格,并回收PSAM卡。
第十五条 由于PSAM卡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造成单位或个人利益损失的,由使用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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