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7〕71号)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方面的指示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步伐,现结合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一)减轻参保缴费负担。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进一步落实好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
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进一步落实好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依托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对比,对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注,准确掌握城乡贫困人员信息。全市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保达到省厅要求100%以上。
(三)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进一步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宣传,动员包括各类贫困人员在内的未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思想创新,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调度,全力助推脱贫攻坚。
(二)强化资金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对象广、基数大,对资金需求的数量巨大,且持续性强,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资金保障,把相关政策和资金用实、用足、用好,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资金到位。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对比工作;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要做好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进行问责。从3月份开始,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情况分别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市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科。
bt365手机客户端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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