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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8-04-25
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范
  来源:局办 编辑:管理员 点击:176   

 一、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经办规范

(一)吉林省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吉林省内就业或者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申请人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平台以及设在联名银行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直接申领,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代办的其他机构申领。

(三)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当向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选择联名银行(联名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城镇职工可由用人单位统一选择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城镇居民可自行选择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农村居民按照新农保业务受理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

(四)申请人需提供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其中,户口薄适用于16 周岁以下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适用于在中国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护照适用于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外国人。

 2、《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主要项目包括:姓名、性别、个人证件类型、个人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截止日、国籍、专属职业、专属行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及相片等,个人信息需真实、准确。

 3、相片标准为:358×441像素,小于50KB的白底免冠电子版证件相片。需着深色上衣,确保人像面部可见,不允许有掩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眼镜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4、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未成年人个人申领时需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陪同办理,新生儿由监护人携带新生儿落地保险单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代为办理,病重卧床人员、住院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可由有监护照护义务的人员携本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代为办理。

(六)外省人员到我省申领社会保障卡的,需在原参保地注销社会保障卡,并按我省规定重新申领。

(七)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按规定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后,通过快速制卡流程申请即时制卡。首次办理社会保障卡需按经办人的要求填写《吉林省首次申领即时制卡登记表》。

(八)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检查登记项目、联名银行填写是否准确,申请成功要发放《社会保障卡回执单》。

(九)申请人需提供邮寄服务的,经办人员须按要求将申请人的邮寄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并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信息管理中心对有邮寄需求的人员形成专门的数据包上传至省厅卡管系统,省厅按各地上传的邮寄信息统一组织邮寄,邮寄的费用由申领人在接收社会保障卡时自行与寄送人员结算。

(十)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特殊情况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进度可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自助语音查询。

(十一)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回执单》,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联名银行或者代办申领的其他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代办人领取社会保障卡需持代办人身份证、申领人身份证、申领人户口簿、回执单到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十二)申请人领卡后,应立即到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激活,人社功能在48小时后自动激活,激活金融功能后,参保人员通过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首次持二代社保卡交易即可自动启用医保功能,原医保卡自动作废。激活金融功能和人社功能后,即可开通缴费、待遇领取、就诊购药、就医结算、金融支付等功能。急需用卡人员可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即时激活。

(十三)对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社区(行政村)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和联名银行可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上门激活服务。

(十四)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个人原因造成的补换由联名银行收取工本费。

(十五)个人申请的社会保障卡应由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社会保障卡的,可由代办人携代办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社会保障卡回执单》代为领取。单位批量申请的社会保障卡,由单位出具介绍信,介绍信要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并派双人携身份证件经核验登记后统一领取。

(十六)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申请即时制卡,但要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并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吉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需填写《吉林省首次申领即时制卡登记表》,由经办人员通过跨省应用检查程序进行卡可用性检查,并通过卡管系统进行卡鉴权等卡应用状态检查。

 二、社会保障卡补换业务经办规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办理社会保障卡补换业务:

1、社会保障卡丢失的;

2、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3、社会保障卡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影响使用的;

4、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相片相差较大的;

5、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变更的; 

6、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相片等个人信息出现错误,需要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及时更正的。

(二)办理补换业务时,持卡人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人社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按要求缴纳工本费,补换社会保障卡。

(三)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申办人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为申办人补换新的社会保障卡,并要引导申办人及时办理激活手续。

(四)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60日,持卡人应当提出换领申请,对于因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原因需要补换社会保障卡的,申办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变更、更正(姓名)审批表》复印件及变更姓名后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换领)业务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五)非申领人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错误,经办人员应收回原社会保障卡并免费为申领人换发新的社会保障卡。

(六)补换社会保障卡不得随意更换联名银行。

(七)跨地区补换社会保障卡时需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持卡人参保地发生变更,可在新参保地原联名银行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证明或新的参保证明重新申请社会保障卡,需要注销原发卡地人社业务功能的,持卡人需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向省厅社会保障卡管理科提出申请后,由省厅统一注销原申领信息重新在新参保地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参保地未发生变更,持卡人需到原参保地按要求进行补换。

(八)社会保障卡补换时持卡人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联名银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原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编号。

 三、社会保障卡挂失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丟失的,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及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客服电话、网上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原卡暂时冻结不能使用。

(二)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应当在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分别办理人社功能和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的社会保障卡不能恢复使用。

(三)办理正式挂失后,持卡人可在社会保障卡的综合服务大厅按补办流程补换新的社会保障卡。

 四、社会保障卡解挂业务经办规范

(一)持卡人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后,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挂手续,恢复社会保障卡的正常使用。已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不能办理解挂手续。

(二)持卡人本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人社账户及金融账户的解挂。

(三)办理解挂手续的人员要认真核对申办人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解挂手续并在卡管系统中进行解挂操作。

 五、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重置、解锁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设人社账户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

(二)持卡人需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重置人社账户密码;到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营业网点修改、重置金融账户密码。

(三)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要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

(四)社会保障卡使用中密码忘记的,人社账户或金融账户连续输入错误密码超过规定次数造成锁卡,本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业务经办窗口办理密码解锁。

 六、社会保障卡注销、停用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金融账户不得随意更换或注销,持卡人因死亡等特殊原因需进行社会保障卡注销时,需代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填写《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申请表》,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到联名银行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分别办理社会保障卡人社账户和金融账户注销手续,并交回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大厅在每季度末将收回的社会保障卡统一交所属统筹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每半年将回收的社会保障卡统一邮寄省厅信息管理中心。

(二)注销人社账户依据社会保障卡的相关规定,注销人社功能后,社会保障卡人社应用功能终止;注销金融账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注销金融账户后,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终止。

(三)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必须确保所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待遇已经领取、继承或转移完结,并自行承担注销的后果。

(四)持卡人出国(境)定居或工作的,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停用手续。办理社会保障卡停用手续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出国(境)定居的相关资料,办理停用手续,不收回社会保障卡,但需取消联名银行提供的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金融优惠政策。如持卡人再次回到申请地工作,可重新开通已经申办的社会保障卡。

 七、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申办业务经办规范

(一)申领人在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

(二)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需要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验合格后,即时发放临时社会保障卡,并在卡管系统中进行申领登记。

(三)申领人领取正式社会保障卡时需交回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由经办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进行回收操作。

(四)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有效期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需交回原卡,重新申领。临时卡不具有金融功能,不能跨地区使用。有效期满,社会保障卡临时卡自动失效。申领人需要延长临时卡使用周期的,可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申请。

(五)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丢失、损毁的,需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六)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需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

 八、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和常用信息,基本信息应与公安户籍信息一致,常用信息应真实准确。

(二)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必须持公安机关变更证明到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请表》进行变更。

(三)持卡人电话号码、住址需要变更的,可利用《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综合服务大厅的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自主变更,也可到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请表》,由经办人员登陆卡管系统协助变更。

 九、社会保障卡代办业务经办规范

(一)未成年人、行动不便人员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

(二)委托他人代领、补换、挂失、解挂等社会保障卡的业务,可由代办人携代办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代为办理。

(三)代办社会保障卡人社账户业务的,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代办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业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及联名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经办中与金融业务相关的问题由联名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负责解释,与社会保障卡业务相关的问题由各级人社部门按社会保障卡相关规定执行并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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