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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8-06-28
关于印发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人社发〔2018〕23号
  来源:局办 编辑:管理员 点击:1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吉林省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文件要求,在全市逐步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治疗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后,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统筹管理。

二、起付标准。参保城镇职工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参保城镇居民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三、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限限额2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同住院费用一同累加计算。

四、支付比例。城镇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城镇居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的,由个人先行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经批准使用特药,参保职工先行自付30%,参保城镇居民先行自付4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五、异地就医。有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在长期异地就医选定医院范围内指定1家医院作为特殊疾病定点。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白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白人社发[2015]27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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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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